前面提到荷蘭人之所以佔領台灣,是因為當時中國官方立場(不管地方或中央)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,而且主動幫助荷蘭人到台灣尋找港口,並表示對荷蘭人佔領台灣毫無異議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鄭成功有理由說台灣是他父親的嗎?

依據《臺灣府志》,鄭成功托人向荷蘭人說:「此地乃我先人故物,今所有珍寶金銀聽汝載回,但留空城還我,可以罷兵」。這段話成了中國學者喜歡引用的一句話之一,用來證明台灣自古屬於中國。

而依照《熱蘭遮城日誌》紀錄鄭成功給荷蘭人的信則是這樣說的:「以前,當荷蘭人搭船來謀通商交易時,在此地任何地方都沒有半塊土地,那時我的父親一官出於友誼,指這塊地給他們,但只借用而已。…因此,您們若及早向我低頭,用商討的方式把您們的城堡交給我,我不但會使您們這些議員地位高升,所有婦女兒童也都得保全生命,還會允許您們保有所有的物品,也將允許按照自己的意願,居住在此地我的轄區裏」。(引用自《梅氏日記》,江樹生譯註)

荷蘭人提出在1630年和鄭芝龍簽訂過一個契約來反駁,那是在荷蘭人幫助鄭芝龍打敗李魁奇的叛變後,鄭芝龍承諾終生允許荷蘭人「在漳州灣及大員享受通商,他去世後,他的繼任者也要繼續遵守這個原則」。當荷蘭人指出這個契約時,鄭成功表示毫無所悉(引自《巴達維亞城日誌》1661年12月21日與《梅氏日記》)。其實荷蘭人提出的契約只提到永久承諾荷蘭人的通商權益,並沒有提到任何土地問題,荷蘭人想用這個契約說明他們和鄭芝龍的親密關係,並沒觸及鄭成功的主要訴求。

這裡是這段歷史中最令人疑惑的地方。依據荷蘭人史料,當荷蘭人與明朝在澎湖談判,及後來進佔台灣時,鄭芝龍只是李旦派出來擔任翻譯的一名通事,鄭芝龍那時年方廿九歲,荷方艦隊司令官萊爾森(Cornelis Rijersz,或譯爲雷約茲)在1624年2月20日發給東印度公司總督德本卡特的信中說:「我們接納了來自日本的一名通事,雖然給予優厚待遇,但目前對我們沒有什麼用處」。後來擔任第二任台灣長官的德韋特(Gerrit Fredericqs de Witt)那時也在澎湖,他則曾在信中提到:「經過雷約茲司令的批准,我們每天都期望能夠在這裡集中二、三十艘中國帆船,通事一官(鄭芝龍的別名)被派往北方去截擊與俘獲一些船隻」。該年九月荷蘭人撤到台灣,鄭芝龍也隨荷蘭人到台灣,在那之前,他從未踏足過台灣,並隨即於次年(1625年)4月間離職,開始擴充他亦商亦盜的集團,這在背景下,他有可能擁有權力指著從未踏足過的土地,說可以借給荷蘭人嗎?

鄭芝龍的發跡應該是在1625年8月以後才開始的,活躍於魍港及北港的海盜李旦及其夥伴顏思齊相繼於八、九月間病死,鄭芝龍私吞了李旦所託付的一大筆財產後,很快就掌握人馬,接收地盤。但那時荷蘭人佔領台灣已經一年了,有沒有可能是在那時候,鄭芝龍假借繼承李旦與顏思齊的名義,回過頭來向荷蘭人要脅土地問題?

我的判斷是:荷蘭人剛到台灣的時候,僅控制大員地區,但與魍港與北港(鄭芝龍所掌握的地盤)和平相處,後來鄭芝龍於1628年年底接受明朝招撫,在1630年與荷蘭人訂了前述契約後,荷蘭人的統治逐漸穩固,遂慢慢擴張範圍,1634年,海盜劉香想到魍港整修船隻,就必須向荷蘭人提出申請了,而在1637年,在魍港築碉堡後,算是正式把原來鄭芝龍的地盤霸佔了。這和《臺灣志略》所提過程類似,但年代較為提前,該《志略》曰:「天啟五年(註:即1626年,有誤,因顏思齊死於1625年),海寇顏思齊入臺灣,鄭芝龍附之。而荷蘭之據臺灣自若。思齊引倭奴剽掠海上,與荷蘭共有臺灣之地以為巢穴。又所部屬多中土人,中土人之入臺灣自思齊始。時芝龍弟芝虎亦為海寇,並附思齊。思齊死,賊眾立芝龍為長,於是鄭氏遂有臺灣之地。崇禎元年,芝龍率所部降於督師熊文燦,然猶遷延海上也。國朝順治三年秋八月平閩,芝龍乃就撫.芝龍既降,而荷蘭盡得臺灣之地。」(卷一/地志)

所以,鄭成功有資格說台灣是他父親的嗎?我認為沒有,頂多可以討回魍港與北港地區的一些權利而已。何況1658年底台灣盛傳鄭成功即將攻打台灣時,他還寫信給荷蘭人,表示他無意進攻台灣,曾提到:「…欲與(荷蘭)親睦,反而懷疑我對貴國不懷好意,憑空猜測我對閣下國土正準備領導若干敵對行動,這些謠言中傷,顯然是一些莠民惡意捏造出來的」。這段話承認台灣是荷蘭國土,由此看來,所謂「此地乃我先人故物」屬心理戰術之運用的成分居多,只能算是海盜與荷蘭人的恩怨問題,不能提升到疆域的層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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